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散戶投資人協會(英文名稱為: Taiwanese Association of Individual Investors ),以下簡稱本會(TAII)。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使命為交流和教育,成立宗旨如下:
一、創造公開分享平台
協會的成立在於增強散戶投資人專業知識的引導力、增強散戶的共識凝聚力、翻轉投資思維的影響力,給散戶投資人創造一個公正[1] 公開、互助共享的交流平台,不再只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
二、資源與知識共享
提供專業人士不受制式化講師之平台,推廣所學專長予社會,讓散戶投資人能在第一時間獲得有效且有用的資源或市場資訊,也藉由散戶們彼此間的實作討論、技能學習與知識更新,由教學相長中藉此分析出有效的參考資訊,進而做出周全且嚴謹的投資判斷或決策。
三、拉平資訊不對稱
避免及降低散戶投資人在於投資市場上因資訊不對稱造成不必要損失或傷害,拉平資訊不對稱的投資世界,向大眾宣導正確的投資理財觀念,有智慧的投資策略,強健投資心理,揭露金錢遊戲騙局,減少散戶因無知和盲目陷入騙局當中。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定期對外辦理投資理財相關研討會、課程、講座、分享會、讀書會、高峰會等線上線下活動。
二、成立投資理財相關教育學院,培育優質投資理財師資,將國外優質投資理財課程引進台灣。
三、促進國際或區域性投資理財資訊之蒐集及相關之交流或合作事宜。
四、設計投資理財工具教材,並做數位媒體和實體出版,向大眾宣導正確的投資理財觀念、方法、技術,揭露金錢遊戲的騙局。
五、辦理投資理財教育獎項及競賽,讓頂尖的投資及操盤人才有發光發熱的機會。
六、促進散戶投資人個人或團體之聯繫、聯誼、互訪、合作及資訊交流。
七、促進跨領域及跨國交流,優質社團組織和公司行號,與本會會員交流。
八、協助各界協商共識,從散戶投資人角度之角度反應所面臨之困難與問題,並提出具體之建議方案,進而促成立法或修法,提升財務金融知識/法規/制度健全度。
九、提供投資理財綜合性建議與諮詢服務,並協助建立正確的投資觀念。
十、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為三大類型:年繳、永久、獎勵型。
【年繳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得申請加入總會及各分會。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本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永久型】
三、個人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僅繳納一次會費,為個人會員,得申請加入總會及各分會,僅繳納一次會費。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並捐款5 萬元或以上之團體或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僅繳納一次會費。若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五、榮譽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並捐款20 萬元或以上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僅繳納一次會費。 若為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獎勵型】
六、名譽會員:凡於本會致力之相關領域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理監事及志工,得由理事會通過後聘請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個人會員: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2.有出席本會會員大會之權利,及與會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3.享有本會舉辦各項活動、課程、諮詢、書刊、軟體、數位媒體出版品之優惠權利,其優惠辦法由理事會訂之。
4.本會每年度提供給會員的免費投資理財教育課程,同一門課,以報名2次為限,並依據報名先後順序辦理,通知是否報名成功,以控制場地人數。
5.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二、團體會員:
1.可推派代表一人出席本會會員大會,有與會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2.享有本會舉辦各項活動、課程、諮詢、書刊、軟體、數位媒體出版品之優惠權利。其優惠辦法由理事會訂之。
3.本會每年度提供給會員的免費投資理財教育課程,團體會員可推派5人參加,同一門課,以報名2次為限,並依據報名先後順序辦理,通知是否報名成功,以控制場地人數。
4.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三、個人永久會員: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有出席本會會員大會之權利,及與會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2.享有本會舉辦各項活動、課程、諮詢、書刊、軟體、數位媒體出版品之優惠權利。其優惠辦法由理事會訂之。
3.本會每年度提供給會員的免費投資理財教育課程,同一門課,以報名2次為限,並依據報名先後順序辦理,通知是否報名成功,以控制場地人數。
4.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四、贊助會員:
除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外,其權利義務與個人會員同。
五、榮譽會員:
除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外,其權利義務與個人會員同。
六、名譽會員:
除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外,其權利義務與個人會員同,免繳會費。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選舉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副理事長對內襄助理事長處理庶務,對外在理事長授權下出席各項活動。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因事無法代理時,應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秘書處,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及交辦事項,並得置副秘書長一至三人、秘書一至三人襄助之。本會在秘書長以下得置教務、總務、財務、會務、活動、公關及其他必要之工作組,亦可應因特殊任務成立策略執行小組,其組織架構作業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變更後亦同。
本會正副秘書長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秘書、各組正、副組長、組員等工作人員由秘書長簽請理事長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或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因會務之必要時經理事會通過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委員會之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變更亦同。委員會之主任委員人選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委員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長遴聘,並報理事會核備。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五條 因發展台灣散戶投資人相關事業,必要時得成立專屬事業部,其目的為讓協會不僅靠捐款及贊助,也能自給自足。
事業部之組織、任務、工作事項、營運等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之,變更亦同。
事業部之經理由秘書長簽請理事長核可後,送理事會通過聘免之。
事業部之工作人員,得有給聘請專業人士擔任,工作人員由事業部經理簽請秘書長核示,轉呈理事長聘免之。並報備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置投資理財教育事業部,其任務為辦理投資理財大型活動、賽事、販賣出版品、工具、線上影音和紀念品,有營收時能開立發票,依法報稅。
第二十七條 本會出席中華民國或國際相關會議之人員,由理事長、秘書長、監事會召集人代表本會行使職權。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和常年會費:
【年繳型】
第一年加入繳入會費和年費,之後只需要繳納年費。
1.個人會員:費用NT$2,000元
(入會費NT$500元 + 年費NT$1500元 =2,000元)
2.團體會員:費用NT$15,000元
(入會費NT$5000元 +年費NT$15,000元 =20,000元)。
【永久型】
入會時只繳交一次,日後不需再繳費,。
1.個人永久會員:費用NT$20,000元(入會時只繳交一次、常年會費免繳)
2.贊助會員:入會費NT$50,000元(入會時只繳交一次、常年會費免繳)
3.榮譽會員:入會費NT$200,000元(入會時只繳交一次、常年會費免繳)
二、出版品及紀念品。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媒體經營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屆第○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年○月○日台內團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凝聚散戶力量一同幫助更多散戶投資人獲得幸福人生!!